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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公告

    信息发布者:孙天宝
    2019-06-18 20:20:37   转载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长春市委的战略决策,我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相关线索。对于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与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现将有关线索举报方式通告如下:

    举报电话:110、87293434

    线索举报信箱:德惠市信访局一楼大厅

    线索举报电子邮箱:dhsshb@126.com         

    德惠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德惠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奖征集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调动全社会各方面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积极性,及时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特发布此通告。

      一、举报奖励范围

      对举报德惠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一)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

      (十二)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缉捕线索。

      二、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2万至8万元人民币。其中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2万至5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四)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被举报人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五)举报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的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5千至1万元人民币。其中抓获公安部A级逃犯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抓获公安部B级逃犯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奖励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缉捕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四、举报奖励原则

      (一)实名举报原则。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查实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第一时间原则。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接报机关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三)协商分配原则。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通告奖励办法规定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五、举报电话及信箱

      德惠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电话:0431-87293434;

      德惠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涉黑涉恶举报箱设在德惠市信访局一楼大厅;

      德惠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涉黑涉恶举报箱设在德惠市公安局一楼。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举报可通过当面陈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公布的方式进行。

      (二)公安机关应当在案件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举报人在20日内领取奖金或者提供本人银行账号。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德惠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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